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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合作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条例
编辑: 来源:对外合作办 浏览次数: 添加时间:2020-05-11

对外合作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条例

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外合作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,保证教学、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,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根据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和我校有关采购、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条 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(其中: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)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,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

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:房屋及构筑物;专用设备;通用设备;文物和陈列品;图书、档案;家具、用具、装具及动植物。

部门内固定资产包括电脑及辅助设备、复印机、空调、电话机以及行政办公桌、椅、柜等类。

第二条  部门内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部门领导、专人管理、定期清点,建立专项台帐。一般每学年清点对帐一次。

第三条  部门内由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、登记、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、实物清查、报废处理等工作。

1.部门内购入固定资产,据购货发票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备案、报销及领用手续等。

2.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(调出、报废、丢失、损坏)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。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、调出、变卖、串换或私分。

3.借用固定资产要办理手续,未经处长批准和管理人员同意,任何人不得借用。

4.库存固定资产未经处长批准和管理人员同意,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。

第四条 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、丢失、被盗等意外事故必须立即查明情况并上报相关部门,发生被盗案件还须到学校保卫处或发案当地公安机关报案。

第五条  因技术落后、损坏、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办公设备,或没有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,要根据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、报废。报损、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有详细清单和说明,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。

第六条  未经审批,自行拆除、改装、调拨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,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。

第七条 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,遇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,交接时进行账、卡、物的清点。

第八条  学校机构调整、使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、调离或退休时,及时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接手续。

第九条 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,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,方可办理调动手续。

第十条  对于涉及校内非在编人员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,可以建立内部资产使用账目,具体落实资产人主体责任。

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制定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北京物资学院对外合作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20年5月6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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